他山之石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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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军律师 · 律所荣誉与办案初心
石建军律师执业于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党员律所,在这个争流量的时代,找到一位靠谱的、办实事的律师其实也是件不容易的事。守党员初心,以法护民;持律师本心,公正办案。



律师信息
注:身份证号等个人证件信息不在网站公开展示;具体委托、冲突检索和材料提交以沟通确认结果为准。
业务主推
处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阶段的辩护工作,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减轻和无罪辩护组织方案。
代理劳动合同、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工伤待遇、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协助整理证据并制定仲裁策略。
处理离婚谈判、财产分割、房产析产、抚养安排和婚内债务争议,兼顾情绪压力与财产权益保护。
围绕股东资格、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合伙退出和投融资争议,梳理证据链与诉讼路径。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过户障碍、质量争议、定金返还和价款支付等不动产交易纠纷。
协助分析补偿安置协议、腾退条件、家庭成员权益分配和补偿款争议,推进谈判、诉讼与执行方案。
处理法定继承、遗嘱效力、遗产范围确认、房产继承分割和继承人之间的协商、诉讼争议。
面向复杂合同、债权债务、企业经营和家庭财产交叉纠纷,提供从风险判断到争议解决的整体方案。
典型案例
首页仅展示案件摘要,完整案情与办案思路请进入独立专题页阅读。
罪名专栏分析
很多人以为“诈骗罪”只是一个单一罪名。实际上,刑法规定了多类诈骗犯罪,不同罪名保护的法益、构成要件、数额标准与法定刑并不相同。
集资诈骗罪 ≥ 普通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 ≥ 贷款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此顺序仅用于建立直观认识,不是法院机械适用的固定排名。实际量刑需要结合罪名构成、当地数额标准、犯罪情节、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因素综合判断。《刑法》第192条
适用场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实务关注:同时侵害不特定公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定刑较重。
《刑法》第266条
适用场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没有特定行业或金融工具限制。
实务关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通常为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各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刑法》第224条
适用场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单位、冒用名义、虚假担保、收款后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
实务关注:贸易纠纷不当然等于合同诈骗,应重点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和资金去向。
《刑法》第193条
适用场景:编造虚假贷款理由,使用虚假合同、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实务关注:犯罪对象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重点保护金融信贷秩序。
《刑法》第196条
适用场景: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
实务关注:恶意透支不能只看逾期时间,还需结合非法占有目的、有效催收、金额及归还情况综合判断。
《刑法》第198条
适用场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虚构保险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或者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
实务关注:最高法定刑通常为15年,不设无期徒刑,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方式具有法定限制。
罪名定性对量刑的影响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其构成逻辑和量刑体系与诈骗类犯罪不同。
原审以诈骗91.5万元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并判处11年;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改判职务侵占罪,金额核减至23.2万元并判处2年。罪名定性与金额审查共同改变了量刑档位。
实务提醒:经济类刑事案件应先审查罪名定性和犯罪构成,再处理退赃退赔、谅解及量刑问题。定性基础不准确,后续量刑工作也可能建立在错误前提上。
二审上诉实务专栏
结合本站置顶的贸易业务员案件复盘:当事人原审被认定诈骗91.5万元并判处11年,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改判职务侵占罪、金额核减至23.2万元并判处2年。案件能够得到纠正,依靠的是对身份、资金性质、交易背景和证据链的重新审查。对家属而言,越早建立正确的委托判断标准,越有利于律师充分开展工作。
以下内容是一般性办案经验,不针对任何地区、律所或个人作能力评价,也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律师地域、律所规模和社会职务均不能单独证明办案能力,应结合具体承办人、案件经验、工作方案与实际投入综合判断。
大型律所、知名律师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替代对承办律师本人、同类案件经验和具体辩护方案的判断。
结合本站置顶案件复盘,一审阶段如果没有围绕业务员身份、职务授权、货款管理权限和真实交易关系充分展开审查,就可能错过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最关键的定性争点。
律师是否本地执业,并不能直接决定辩护效果。更重要的是能否独立判断、完整阅卷,并对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有依据的不同意见。
本站案件在上诉阶段重新梳理了罪名适用和涉案金额问题,并通过书面意见与庭审辩护推动案件发回重审。真正起作用的是证据分析、法律论证和持续沟通,而不是律师来自哪里。
行业职务、社会身份和个人荣誉不等于具体案件的办理质量,也不应成为判断案件结果的依据。刑事辩护仍要回到证据、法条和承办投入。
案件临近开庭才更换或增加律师,往往会受到阅卷时间、调查取证期限和庭审准备进度限制。家属发现沟通或方案存在问题时,应尽早核对工作进展,而不是因对方头衔而不敢提出疑问。
刑事拘留后的侦查初期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是核实事实、会见当事人、提交法律意见和准备证据材料的重要时期。
在诈骗与职务侵占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应尽早收集劳动关系、职务授权、业务权限、合同履行、货物流转和资金去向等材料,并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财物归属和职务便利展开分析。
关于“37天黄金期”
实务中所称“37天”通常指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合计可能达到的最长时间,并非每起案件都适用。律师越早介入,通常越有条件了解案情、核对证据并在相应程序节点提交意见,但是否变更罪名、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或改判,仍由办案机关依法结合个案事实和证据决定。
同类刑事案件经验 → 具体审查与辩护方案 → 独立、负责的执业态度 → 沟通和执行能力 → 律所规模、地域及社会头衔。
刑事程序实务专栏
第一期: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一般公诉刑事案件通常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的是“调查”,并可采取留置措施,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刑事拘留和逮捕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 /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和强制措施;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符合条件的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符合起诉条件的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进行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依次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等裁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依法上诉或抗诉。第一期重点
从报案受理、立案、抓捕、讯问取证到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围绕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开展工作。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期间配套工作
案卷审查与证据核对侦查后期对证据材料、程序手续和证据矛盾进行复核,补充必要取证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涉案财物管理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依法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处理查封、扣押、冻结及返还事项。
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听取并接收法律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法律规定需经许可会见的特定案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申诉、控告与监督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家属可依法就超期羁押、违法取证或违法处置财物等问题提出申诉、控告。
调取第三方证据依法调取银行流水、通信记录、快递记录、工商社保档案及互联网平台后台数据等材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卷和证据移送检察院。
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依法撤销案件,并处理强制措施及涉案财物。
关键时间节点
通常所称“37天窗口期”是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期限最长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最长7日的合计,并非每案都适用或都会用满。
一般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依法延长。特定重大复杂案件还可能继续延长,具体期限需结合案件类型和审批手续判断。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般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律师提示:侦查阶段的供述、客观证据和程序手续会持续影响后续审查起诉与审判。家属收到拘留通知后,可先整理身份关系、合同、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和业务授权等材料,由律师结合具体罪名与程序节点判断会见、取保候审申请、审查逮捕意见及证据提交方案。本文仅作一般程序介绍,不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 第二期
第二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个阶段既审查事实和证据,也审查罪名、程序和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1条、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以及当事人和解相关的第288条、第289条。
第二期重点
检察院接收案卷后,会围绕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进行实质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或者向法院提起公诉。
流程链
公安机关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检察院;案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后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审查。
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一般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延长15日。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期限通常更短;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重点审查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遗漏同案人员,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附卷。
适用认罪认罚的,应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听取对事实、罪名、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程序等事项的意见;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具结书。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般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补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主持制作和解协议。
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申诉或者按法律规定另行起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并决定开庭审理的,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围绕指控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发表意见。
实质审查内容
审查期限
通常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法延长15日。
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通常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每次不超过1个月,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移送法院;认罪认罚案件通常随案提出量刑建议并附具结书。
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有证据尚不能支持起诉但仍有补查必要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重点围绕关键事实、证据矛盾和程序瑕疵补强或核实。
律师提示:审查起诉阶段不是简单等待法院开庭,而是罪名定性、证据补强、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问题集中处理的关键阶段。家属可重点整理案卷中已经出现的证据矛盾、资金流水、合同履行、聊天记录、被害人谅解、赔偿退赔和从轻情节,由律师结合阅卷情况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 第三期
第三期: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收到案件后,先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判条件,再依法组织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和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83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90条至第198条、第200条、第202条、第208条、第216条、第222条、第230条等。
第三期重点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时,重点看案件能不能进入审判程序,而不是在受理环节直接完成实体定罪评价。是否有罪、构成何罪、证据能否采信,要在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后依法判断。
形式审查
先看案件是否符合本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或者专门管辖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依法处理。
法院主要审查起诉书是否载明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具备进入开庭审判的形式条件。
随案移送的材料、证据和相关文书应满足开庭审理需要;材料不完备的,依法通知补正或者作相应处理。
审判阶段需要确认被告人到案、强制措施状态和送达条件,保证庭审能够依法推进。
审判组织
基层、中级法院一审通常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7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应为单数。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依法组成3至7人的合议庭,具体以案件类型和法定规则为准。
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可能超过3年的,应组成合议庭。
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基层法院案件,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重点强调程序从简、期限更短。
庭前准备
庭审程序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申请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控辩双方围绕讯问、发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展开举证质证。非法证据排除通常也在这一阶段提出并审查。
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依次发表意见,并围绕罪名定性、证据采信、量刑情节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定环节,不能被省略。即便前面已经充分辩论,也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表达意见的机会。
审判期限
一审公诉案件通常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存在重大复杂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依法延长。
常见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一般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案件,可以依法延长至1个半月。
一般应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案件,可以依法延长至15日。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被告人在押的,宣判后应依法立即释放。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续能否再处理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能简单理解为随时重来。
律师提示:审判阶段的关键不只是“开庭说什么”,还包括庭前阅卷、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申请、质证意见、罪名定性、量刑证据和上诉预案。一审判决后,上诉期为判决10日、裁定5日,从接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本文仅作一般程序介绍,不替代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刑事程序实务专栏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关键不是机械递交申请,而是准确把握阶段窗口、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在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时依法再次推动。
法定条件
申请阶段
向公安机关或者承办侦查部门提出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结合阅卷情况补充新理由。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关键窗口期
家属或律师可尽早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重点说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等理由。
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是争取不被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的关键节点。
证据、事实、情节、健康、家庭扶养或羁押期限出现新变化时,可申请检察院开展审查。
承办检察官会重新全面审查案件。律师阅卷后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应及时再次提交申请。
法院审理期间仍可申请取保候审,尤其要结合量刑预期、羁押期限和新证据变化判断。
再次申请
同一套材料原样重复递交,办案机关可能不再实质审查。正确方式是围绕新证据、新情节、新材料持续推动。
材料准备
律师提示: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终结,也不等于无罪。被取保候审人仍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传讯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违反规定可能被没收保证金,甚至变更为逮捕。查看取保候审独立专题网页
办案思路
先判断案件性质:刑事、民事、家事、劳动或多领域交叉。
梳理合同、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裁判文书、工商登记、房产及家庭财产材料。
形成谈判方案、仲裁或诉讼请求、保全方案、辩护要点与执行风险评估。